劃定畜禽養殖區域
《意見》明確了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區域劃分。
禁養區為:海門長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中一級保護區范圍為取水口上游500m至下游500m、向對岸500m至本岸背水坡堤腳外100m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二級保護區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1500m、下延500m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國家及省級水質考核斷面上下游各1000米,兩側各500米范圍,海門市境內共有省級水質考核斷面兩個,分別為通呂運河貨隆大橋考核斷面、通啟運河海洪大橋考核斷面;生態紅線保護區域,蠣岈山牡蠣礁海洋特別保護區一級管控區;城鎮建成區劃為禁養區;各類學校、醫院等文教衛生單位及周邊500米范圍;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及市人民政府根據環境保護需要依法劃定的區域。
限養區為:通呂運河、通啟運河、海門河、三余豎河、七匡河、二十匡河清水通道維護區兩側各500米范圍;城鎮規劃區中非禁養區范圍劃為限養區。
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符合相關規劃的區域則為畜禽適養區。
各區域都有嚴格要求
《意見》規定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所,擅自新建、擴建的一律按違法建筑處理。現有畜禽散養戶鼓勵自行拆除養殖圈舍退養,嚴禁糞污直排,2017年底之前完成關閉和搬遷。現有規模畜禽養殖場,各區鎮制定轄區內養殖發展布局規劃,五年內逐步關停或轉遷。目前繼續生產的必須建設與飼養規模相配套的達標糞污處理設施,對不達要求的限期整改,達標后方可繼續生產,否則依法取締。列入禁養區范圍內的國家級保種(育種)場、農業部生態健康養殖創建示范場和農業部認定的國家肉雞良種擴繁推廣基地,在糞污治理達標、不影響生態文明建設進程的前提下可暫緩關停或搬遷。
在限養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實行減量提質工程,養殖密集鎮要引導散、小規模養殖逐步退出,在養殖總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適當發展規模適度、設施先進、標準化程度高的規模養殖。現有畜禽散養戶必須建設達標糞污處理設施,嚴禁糞污直排;現有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按生態健康養殖要求改造升級,建設達標糞污處理設施,同時就地流轉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土地發展種植業或林果業消納畜禽養殖糞便,不能建成達標糞污處理設施的,依法責令搬遷或關閉。
在適養區內遵循總量適度、動態平衡、優化結構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飼養畜禽品種、規模。現有畜禽養殖場(戶)必須建設達標糞污處理設施,嚴禁糞污直排,不能做到達標排放的,依法處罰直至關閉。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就地流轉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土地發展種植業或林果業,同時須符合市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環保等審批手續,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按違法建筑處理。
禁養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不符合《意見》的建設項目不再列入各級財政項目扶持;限養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化示范場標準或通過省級畜牧生態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達標后方可申報各級各類財政扶持項目。對限養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按生態健康養殖要求建設改造糞污處理設施、符合項目立項條件的養殖場優先扶持。
屬地管理聯合執法
據悉,海門市將成立市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環保、農業、住建、發改、財政、國土、公安等部門和各區鎮分管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實施。
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管理,對新、擴、改建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進行全程監督,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建成后要組織嚴格的環保驗收;農業、能源部門要加強農村能源工程與養殖治污工程的結合,做好批準的新、擴、改建規模養殖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導。
各區鎮要科學制定土地利用與畜禽養殖規劃,合理布局建設規模適度的養殖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現有禁養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實施有序轉遷、關停;指導督促村(居)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納入村莊環境綜合整治內容,把禁養相關規定列入《村規民約》,開展村民自治。
市農業、環保、國土、住建、水利、電力及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加大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聯合執法力度,支持各地查處和打擊各種養殖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確保畜禽養殖劃區意見的實施。(陳亞東)













